刑罚过轻难阻电缆窃案 国家基建公司3年损失2030万 | 国内
9 hours ago
(吉隆坡23日讯)尽管公共轨道交通公司蒙受巨额损失,民众也饱受服务中断之苦,但由于被定罪的电缆窃贼刑罚过轻,国家基建公司认为,这是导致盗贼毫无悔意、屡次重犯的主因。
这是因为所判处的监禁刑期较短,而罚款金额亦偏低,与涉案人士转售被盗电缆零件所获得的“高额利润”完全不成比例。
国家基建公司健康、保安、环境与永续发展总监伊斯干达今日指出,截至目前,大多数被捕嫌犯仅以擅闯禁区的罪名被提控。
“我们面对的限制在于,多数嫌犯在窃取电缆后,最终仅以非法入侵或闯入禁区罪名判处;这类刑罚并不重,通常只是罚款介于1000至2000令吉,或监禁一至两周,最多也只是至一个月。”
他说,现有的刑罚并不足以起到阻吓作用,因犯罪集团一夜之间就可能透过变卖被盗零件获利5万至10万令吉。
Advertisement“即使被捕,所承担的罚款也完全不相称;相较之下,国家基建公司在2023年至2025年间因电缆被盗所蒙受的损失高达2030万令吉。”
据了解,虽然电缆窃盗案件可依据《刑事法典》第379条文(偷窃)调查,一旦罪成可被判监禁最高7年及罚款,或两者兼施,但实际上多数案件最终仅以同一法典第447或448条文(非法入侵)提控。
一般上,认罪擅闯的嫌犯仅被判罚款300至1000令吉,或短期监禁,通常为数天至两周。
此外,也有部分嫌犯仅依据《1955年轻微犯罪法令》第29(1)条文提控,最终被判罚款200至800令吉,或监禁3天至两周。
鉴于轻判无法对电缆窃贼产生震慑作用,伊斯干达促请政府考虑制定更严厉的法律,以打击涉及公共交通系统的电缆窃盗行为。
他强调,法律行动不应仅针对窃贼本身,收购赃物的买家同样必须面对更严厉的刑罚。
“其中一项建议,是简化检控程序,只要有人被发现在公共交通路线范围内,并携带可疑工具,即使当场未见其直接剪断或持有电缆,也应能对其采取法律行动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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