聘请外劳,需不需要开Self-billed Invoice?
3 天前
聘请外劳,需不需要开Self-billed Invoice? (8月8日讯)早在今年7月1日开始,马来西亚已经正式进入电子发票(e-Invoice)第三阶段。但仍然有很多商家一头雾水,尤其是外劳薪资到底要不要自开发票(Self-billed Invoice)? 情况一:你是外劳的雇主 只要你是外劳的正式雇主,有合法工作准证、签好雇佣合约、薪资每月1700令吉或以上,并照规矩报税(Form E、EA表格、CP8D),就完全豁免电子发票。 情况二:外包公司提供外劳 如果你不是直接聘请外劳,而是通过外包公司请外劳来做工。那就由外包公司开电子发票给你,你不必自己开。 例子:A公司请B公司提供30位外劳,签的是《服务合约》。那电子发票由B公司开出,A公司不用自开发票。 请注意,外劳的准证、SOCSO、EPF都是由B公司负责处理。 对方没发电子发票,我要自开发票吗? 很多人会问税收局:“我请一些没有做生意的人,是不是要自开发票?” 税收局的答案通常是:“要。” 但问题来了:如何定义“没有做生意的人”? 根据《税收法令》,只要是定期提供服务并赚取收入,即使没有注册公司,也算是在做生意。 例如:你公司请一位退休阿姨,每个星期都会来打扫。她虽然没有公司,也没通过代理介绍,但因为是定期服务换收入,所以她就属于“供应商”。你只需要跟她拿普通收据或付款凭证(Payment Voucher),不需要自开发票! 什么才是“真的没做生意”? 例如:你是公司老板,你的妈妈从外地来看你,看到公司厕所很脏,顺手帮忙打扫一下。你出于感激,用公司资金给她一笔一次性的慰劳金。 这就属于一次性、临时的帮忙,她不是供应商,也没做生意。在这种情况下,你才需要自开发票。 目前,只有9种特定情况才需要自开发票,“外劳”或“普通供应商” 并不在此列。 所以,只要对方是定期提供服务的人(像freelancer、打扫阿姨),就请他们给你普通收据或付款凭证即可。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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